宜蘭縣中興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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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縣中興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
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28 日 校務會議通過

 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

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

1090031297號函辦理訂定之

 
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 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
 

 
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 能之終端裝置。

 

 
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
(一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
(三)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。

(四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,遵守校園網路使用

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
(五)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 場域、方法

的合宜性。

(六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
(七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
 

 

五、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 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 等)相關資訊。

 

六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
(一)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遊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 知家長領回。
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級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 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
 

 

六、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 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 等)相關資訊。

 

七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 時亦同。